(一)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城市执法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及行使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负责查处跨区、跨单位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
(五)督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和四区城市管理方面超过处理时限和不作为的综合执法事项。
(六)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工作的衔接和协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政策、标准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八)承担环境卫生工作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责任。负责市容监管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临时占用道路、举办各类大型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大型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高(快)速公路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十)与相关部门就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开展各种活动的行为提出联合审批意见,指导辖区内对违法占用城市人行道路的各种行为进行督办查处。
(十一)参与对市区内洗车、修车行业管理,会同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研究提出洗车、修车行业的审批意见,并指导辖区在城管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
(十二)监督、指导城区城管部门、垃圾处理企业规范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与投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和考核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及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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